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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令人生氣又難過的虐貓事件很快的落幕了,經由兩岸眾多熱心的愛貓網友通力合作,衝著多管一件事,秉持愛動物、那是一條生命的堅持與熱血,馬上就逮到了那位人面獸心又狡猾的犯人。
  我很難過台灣人的心理、政策對於動物的定義和保護上還是很不健全,夜市裡依然能看見有人隨意擺個籠子放幾隻小狗小貓就賣起動物來,想一想,真的有人會夜市逛一逛看見小狗可愛就馬上買回家嗎?又不是買衣服,看了順眼就買,不高興就丟。何況養寵物有這麼簡單嗎?牠們不是絨毛玩具,買回家抱著玩,膩了丟一邊可以不必管,牠們需要自己的空間、要吃、會排洩、會生病、還需要我們的陪伴照顧,就跟養一個小孩一樣,甚至更困難,耐心和照顧還有花下去的金錢是持續不斷的,所以在沒有完善的評估好自己有沒有資格養動物之前,怎麼能說養就就養

  我還很擔心的事,會不會有其他虐代動物的人看了這則新聞之後,想要挑戰網友們的能力,欺負動物時更小心的處理照片不要露出破綻然後貼在網站上,這會使更多更多可憐的動物們受害。希望我的擔心是多餘的,大家能把寵物當朋友家人一樣看待,不是玩具,不是商品一樣可以買賣或丟棄,中國人的一些老舊觀念已經對某些動物來說夠不公平了,像是白腳貓或狗是不吉利,實在是可笑愚蠢的想法。

              §有關虐貓事件的相關新聞§

虐貓照揪兇 網友完成不可能任務
 一名台灣網友,以大陸人的名義,在網路上貼出一系列的殘忍的虐貓照片,要在網路世界找到虐貓兇手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,但是50多名貓咪論壇的網友,同心協力,先是從照片中的報紙發現虐貓嫌犯是台灣人,後來又透過IP查出他住在台北地區,最後再靠著照片比對,揪出兇手,整個過程就像是精采的偵探片。
 為了找尋虐貓嫌犯,台灣網友完成了一項不可能的任務。愛貓網友SUSIC:「先鎖定防火巷,再來是鎖定它的窗台樣式,慢慢比對這樣子。」
 就是這樣拿著照片,挨家挨戶的比對,網友終於找到貓咪受虐的地點向警方報案。事情回到6月25日,當時有自稱是大陸網友的人,把一系列殘忍的虐貓照Post在網路上引發撻罰,熱心的網友決定要揪出兇手。 
 當時的照片發現,貓咪旁邊放的清潔劑,放大來看,ㄟ?怎麼是台灣出產的一匙靈,後來又有網友注意到,貓咪屁股下墊的報紙寫的是繁體字,再放大來看,這不是聯合報的聯合2個字,另外一張照片放大來看,沒錯!是聯合報,網友這才確認,殘暴的虐貓兇手,根本是台灣人。
 SUSIC:「我們是從他的照片上分析,他的報紙分類廣告在北部,像是一匙靈這個部分,這個線索,所以我們就可以認定說,這個人真的是台灣人。」
 從照片上的蛛絲馬跡,再加上大陸網站提供IP,假冒大陸人的瘧貓兇手,被揭穿是台灣人,循著IP,一度還以為他是彰化人,後來抽絲剝繭,找到了!在台北內湖找到了跟照片一模一樣的鐵窗。
 網友終於查到,虐貓兇手就住在台北市內湖地區,於是大家分工合作,把照片印出來逐戶比對,最後找到的地點,這裡有一架老舊電扇,另外鐵窗的樣式也一模一樣,才因此揪出兇手,整個過程,就像是警方辦案實錄,50多名貓咪論壇的網友,靠著對貓咪的熱愛,完成了Mission Impossible。 (摘自TVBS八月一日)

貓若死 將罰虐貓男25萬
 嚴一峰說,根據動保法精神,飼主有義務維護寵物安全不受傷害,如違反規定,除可開單處分,還可要求當事人在三天內限期改善。方尚文必須提出受虐貓至今仍然健在的證明,若不配合,可依行政執行法逕行沒入,必要時可強制進入住所搜查。
 網路虐貓事件持續延燒,網友氣憤情緒完全爆發,一天之內「貓咪論壇」網站超過三百篇留言聲援,虐貓主角方尚文的住所、電話、照片都被公布在網路上。
 十多位愛貓網友昨天晚上前往方尚文台北市景美住宅抗議,大聲喊:「方尚文,還我貓!」他內湖租屋處也有零星網友守候。方尚文傍晚接受媒體專訪時稱是「出手或管教失當,帶給社會不好的觀感,願意再一次道歉」。但網友說,方講話時輕浮、毫無歉意。
(摘自聯合新聞網八月三日)

虐待動物紓壓 醫生:人格特質敏感無法承受批判
 醫師表示,這類案例的患者,是由於在人際關係處理較為退縮、敏感,因此,承受外界批判壓力時,無法用正常管道抒壓,改善方式應該盡量讓自己置身友善環境,才能逐漸走出囹圄。
 振興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嚴烽彰指出,每個人處理情緒的方式不同,一般有這類行為的人,人際上比較退縮、不親近親友,不會用正常管道與人溝通,處在有壓力的環境,會選擇比較極端方式來宣洩,從中得到快感。
嚴烽彰提醒,以虐貓人為例,如果已經對人際敏感,利用異常行為發洩,而外界的指責,可能會讓這些人推到更角落,更封閉。
 精神科醫師建議,這類民眾應該多接觸友善的人作為支持系統,感染身邊溫暖的氣氛,進入到信任的環境,對自己有信心,就會慢慢走出囹圄;此外,身邊如果有對人際關係比較敏感的人,親友可以多留意是否有異常行為,適時關心。
(摘錄中廣新聞網八月三日)

=相關聯結=
§英國防止虐待動物協會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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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iseejimm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1) 人氣()